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31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3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131號原告 簡文賢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之承受訴訟人)代表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106年9月6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又原告原係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撤銷訴訟,訴訟標的為該所民國106年9月6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下稱系爭裁決)。惟於原告起訴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下稱基隆監理站)於107年1月15日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前以臺北區監理所名義所為裁決(含系爭裁決)相關行政爭訟等業務,均移交臺北市區監理所承接,臺北市區監理所亦由代表人袁國治以臺北市區監理所之名義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應予准許(最高行政法院92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怢M議內容、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6年4月16日12時40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平交道,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正開始放下之狀態下,仍穿越平交道,導致一支遮斷器敲到系爭車輛車頂,遭系爭車輛駛離時■犑閬虓晰l。嗣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七堵派出所警員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認系爭車輛駕駛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已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致遮斷桿遭■瓽_」違規事實,於翌日(4月17日)填製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對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年5月31日前。原告於106年4月24日提出陳述單承認為駕駛人但不服舉發,基隆監理站函請舉發機關查復,經舉發機關函復原舉發無誤。臺北區監理所認原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之違規事實,於106年9月6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原處分漏載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9,5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翌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06年9月13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經臺北市區監理所聲明承受訴訟,且以函文向原告表示原處分所載關於「駕駛執照自吊(註)銷之日起終身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部分先行撤銷,待本件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再依法辦理。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遭檢舉違規時,已將車速放慢,並確認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遂緊跟前方三部車通過平交道,此時未聽見任何鐵路警鈴聲響,亦未看到閃光號誌,於平交道過半之際,自動遮斷器開始動作,向下放並敲擊原告系爭車輛之車頂。由原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觀之,影片時間12時45分51秒(影片47秒)處,原告於平交道前已放慢速度,且無錄到任何警鈴聲,該路段閃光號誌亦未亮起,原告不疑有他跟隨前車前進,未料影片時間12時46分06秒(影片01:01),自動遮斷器始降下,並碰撞原告系爭車輛車頂,原告驚覺應有火車行駛該路段,驚恐之餘只能繼續前行,以避免遭火車撞擊,卻遭裁處強行闖越平交道。當時原告並未播放音樂,僅與家人用一般音量在車內聊天,未聽見警鈴聲響,可見警鈴聲響過小,於車內無從得知將有火車行駛經過,即使原告與家人在車內未交談,也聽不到警鈴聲,加以閃光號誌未亮、自動遮斷器下降速度過於緩慢,已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甚鉅,原告據此要求撤銷原處分。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抗辯:原告對原舉發疑義,依舉發機關查復略以:本案係6008-A9號自小客車於106年4月16日闖越新北市○○區○○路平交道,後經本分局員警調閱該平交道監視錄影系統確認該車違規屬實,遂依法填製通知單舉發違規。據員警回覆單、採證錄影光碟內容,畫面時間00:00秒起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表示平交道將有火車駛來,00:47秒遮斷器開始啟動放下,駕駛人駕駛上揭自小客車於00:05秒至00:12秒間仍逕行闖越平交道,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
1款之規定。有關原告所陳「當天平交道號誌燈號未閃爍、也無聲響」云云,非屬事實。本案舉發並無違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同條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經審視本案錄影光碟,違規事實明確。本所於106年9月6日製開裁決書,裁決書於106年9月7日送達。有關裁決書處罰主文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終身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此部分先行撤銷,俟本件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依裁判內容辦理。本案舉發單位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舉發。本所依上開條例第9條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規定裁決,處罰
主文應為適法。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事實,除後列之兩造爭點外,有原告所提系爭裁決書、系爭舉發單、舉發機關106年5月18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4463號函、被告於答辯狀所附系爭舉發單、交通違規陳述單、舉發機關106年5月18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4463號函暨員警回覆單、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認為真正。是以,本件爭點為:原告有無系爭裁決書所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之違規事實?當時警鈴是否未響、閃光號誌是否未顯示,致原告誤闖平交道?原處分之認事用法有無違誤?茲析述如下:
■怮魒T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
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1項第1款、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舉發單係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瑞芳派出所警員就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人於上述時、地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已開始放下,仍闖越平交道,致遮斷桿遭■瓽_」之違規事實,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為由,對系爭車輛車主即原告予以逕行舉發,有系爭舉發單可稽(本院卷第65頁),堪認舉發機關所為之逕行舉發合於上述法律規定,先予敘明。
■邧騿u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
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原告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亦分別有所明定(第54條規定於105年11月16日已修正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已於106年7月1日起施行)。依上述規定可知,汽車駕駛人駕車接近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之鐵路平交道時,若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三者情形之一,應立即暫停,等待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若仍闖越鐵路平交道者,即應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裁罰。另依原告行為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小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因而肇事,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49,5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前述處理細則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而訂定,不僅直接對外發生效力,被告亦應受拘束而採為裁量標準。另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於第2條第1款明定「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為: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吤趕|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被告提供之光碟,前揭光碟內含有
平交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及道路旁某男子拍攝之錄影畫面,關於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詳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卷第
101至111頁勘驗筆錄、第129至163頁截取畫面彩色列印資料),關於道路旁某男子所攝之錄影畫面,勘驗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卷第112至115頁勘驗筆錄、第165至17
3頁截取畫面彩色列印資料)。上述監視器錄影檔案,係由設置於逢甲路平交道旁從不同方向往鐵路平交道拍攝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員警提供之五個檔案顯示係於106年4月16日拍攝,畫面時間均為自12時40分2秒拍攝至12時42分18秒或12時42分19秒(編號1.2.4.檔案係至12時42分19秒,編號3.
5.檔案係至12時42分18秒),且五個檔案均係在畫面一開始播放時間00:00:00,平交道警鈴聲即開始響起,足認監視器係同步拍攝。比對附表一及附表二勘驗所得內容及本院就原告所提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詳如下述)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應係沿逢甲路行駛,於逢甲路口右轉進入平交道,穿越平交道,再向左轉,駛至明燈路2段(往九份方向),系爭平交道之自動遮斷器有四支,設置於四角落(原告於逢甲路口右轉進入最接近之遮斷器稱編號A,於明燈路口左轉駛出扯動鉤壞之遮斷器稱編號B,故A、B互為斜對角)。附表一編號1.檔案(ch02)應係針對(穿越平交道後)從明燈路口駛出所遇黃色網狀線處拍攝,攝得播放時間
00:00:12(畫面時間12:40:14)該角落遮斷器放下時敲到系爭車輛車頂,其後系爭車輛持續行駛至黃色網狀線左轉,播放時間00:00:15(畫面時間12:40:17)該角落遮斷器受系爭車輛拖扯、於扯動後彈回發出喀拉聲響,系爭車輛駛離;編號2.檔案(ch07)係針對(尚未進入平交道)逢甲路口之黃色網狀線處拍攝,播放時間00:00:03(畫面時間
12:40:05)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可看出車號為0000-00)自逢甲路駛入黃色網狀線且右轉(其後進入平交道);編號
3.檔案(ch08)亦係針對(尚未進入平交道)逢甲路口黃色網狀線處拍攝(與編號2.之角度有些許差異,編號3.可查見黃色網狀線之更完整範圍),黃色網狀線旁有一對情侶在步行且停步後站在該處,播放時間00:00:02(畫面時間12:
40:04)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出現在黃色網狀線上,經過前述情侶身旁,隨後右轉(其後進入平交道);編號4.檔案(ch13)係拍攝平交道全景(監視器應係架設在A遮斷器上方),播放時間00:00:04(畫面時間12:40:06)起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從黃色網狀線右轉進入平交道,通過A遮斷器下方,往前穿越鐵軌,播放時間00:00:08(畫面時間12:40:
10)A遮斷器及B遮斷器開始降下,系爭車輛於播放時間00:00:11(畫面時間12:40:13)通過B遮斷器下方,播放時間00:00:12(畫面時間12:40:14)B遮斷器敲到系爭車輛車頂,播放時間00:00:15(畫面時間12:40:17)B遮斷器受系爭車輛拖扯、於扯動後彈回發出喀拉聲響,系爭車輛駛離;編號5.檔案(ch14)亦係拍攝平交道全景(監視器應係架設在B遮斷器上方),與上述編號4.檔案所呈現之客觀內容相同(僅角度不同)。另觀明燈路旁某男子所拍攝錄影畫面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從逢甲路口駛入、穿越平交道、鉤壞遮斷器左轉至明燈路離去之過程,恰巧遭該男子目睹且錄影,錄影畫面足以顯示從畫面一開始警鈴聲已響起(持續作響)、閃光號誌(鐵路平交道號誌)持續閃爍,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播放時間00:00:04才進入平交道鐵軌處,系爭車輛穿越鐵軌、拖扯遮斷器左轉至明燈路駛離後,於播放時間00:00:29全部遮斷器均升起,但B遮斷器垂著頭顯示有損壞等情,依上揭勘驗結果,足資認定斯時警鈴及閃光號誌之運作均正常,並無原告所指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等故障情事存在,且原告係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約達4秒之狀態下,駕駛系爭車輛從逢甲路黃色網狀線處進入遮斷器圍起之平交道範圍(於播放時間00:00:
00,警鈴響起及閃光號誌閃爍,且於播放時間00:00:04,系爭車輛從黃色網狀線右轉進入平交道),顯然係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際闖越平交道,且導致遮斷器受有損壞。準此,舉發機關舉發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平交道,致遮斷桿遭■瓽_」之違規事實,被告亦據此作成原處分,係屬有據。
■伬鴔i雖提出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為證,於申訴時主張警鈴未
響、閃光號誌未顯示,疑似機件故障云云,於起訴狀主張當時未聽見警鈴聲,亦未看到閃光號誌,穿越平交道過半之際,遮斷器竟開始下降,敲擊系爭車輛車頂,當時車內未播放音樂,僅與車內家人用一般音量聊天,質疑警鈴聲過小無從聽見、閃光號誌未亮、遮斷器下降速度過慢云云。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光碟,其內有往前方拍攝之行車錄影畫面及往後方拍攝之行車錄影畫面,勘驗結果詳如附表三所示(本院卷第115至123頁勘驗筆錄、第175至191頁截取畫面彩色列印資料)。由行車紀錄器前鏡頭攝得內容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過程中,車內有播放音樂,車內人士互有交談,沿逢甲路接近系爭平交道時,可查見路面上劃設有近鐵路平交道線(白色交叉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7條規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往前經過黃色網狀線處,再右轉才進入遮斷器圍起之鐵軌即平交道處,而通過近鐵路平交道線,尚未進入平交道前,設有鐵路平交道號誌(圓形雙閃紅色燈號,依前述設置規則第194條第3款第2目規定,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另依前述設置規則第209條規定,鐵路平交道號誌雙盞紅燈開始交替閃爍時,表示行人與車輛均禁止進入平交道,車輛並應停止於停止線前,如已在平交道中,應迅速離開),下方有一方型液晶顯示螢幕(火車接近時會顯示箭頭及「注意火車」之字樣),於逢甲路口處,面向上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號誌之左側,設有「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依前述設置規則第35條規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前開標誌之左側設有「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標誌」(依前述設置規則第72條規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須暫停、看、聽,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應注意上方之高壓電線),足認系爭平交道已設有諸多標線、標誌、號誌供駕駛人遵循。原告行駛至黃色網狀線處(斯時尚未進入遮斷器遮斷範圍),車上持續播放音樂,車內多人持續彼此交談,足以掩蓋車外已響起之平交道警鈴聲響,原告復陳稱當時並未將車窗搖下(本院卷第123頁),且本院勘驗結果,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欲進入平交道前並無暫停(並仔細看、聽),客觀上自足認原告有疏未注意暫停、看、聽之過失。何況,上揭勘驗結果顯示系爭平交道之警鈴聲確有響起、閃光號誌確有顯示,並無任何故障情事,且原告行車紀錄器後鏡頭攝得內容,尚顯示於車內無人交談之空檔可隱約聽到有警鈴聲持續作響(前鏡頭錄影檔案全程,除上述播放音樂及車內多人交談聲外,尚有不明雜音,後鏡頭檔案則無該等雜音,故於後鏡頭檔案可隱約聽到有警鈴聲持續作響),足徵原告主張車內無播放音樂,即使不搖下車窗也聽不到警鈴聲云云,均與事實不合,更足顯示原告於駛至系爭平交道時,並未暫停並仔細看、聽,於車內有音樂聲及交談聲之狀態下亦疏未搖下車窗作確認,致有所稱「未聽到警鈴聲、未看到閃光號誌」情事,原告主張係警鈴聲音量過小、閃光號誌未顯示云云,顯屬卸責之詞(情侶及明燈路上男子既均可聽見警鈴聲響,可見該音量並無過小,且在車窗緊閉之下,後鏡頭攝得內容尚可隱約聽到警鈴聲響,更足顯示該音量並無過小情事)。是以,由原告所提錄影光碟中之車內對話,雖可顯示原告當時應非故意冒險闖越平交道,惟依上述說明,仍足認定原告因有疏未注意暫停、看、聽,致未發現「警鈴聲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客觀事實,且在「警鈴聲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狀態下,仍駕駛車輛進入遮斷器遮斷範圍(即平交道之範圍),穿越平交道,進而發生遮斷器遭系爭車輛鉤扯毀損情事,此等財物損壞之事故,已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定「道路交通事故」,故原告於駛離平交道時鉤扯遮斷器致其損壞,要屬「肇事」無誤。從而,被告認定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之違章情節,係屬有理。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如行為人主觀上可認定有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當屬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當予處罰。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立法者係要求駕駛人在接近平交道時,若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情形,即應暫停,禁止闖越,本件當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原告疏未注意暫停、看、聽,致未發現前揭「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情狀,仍駕駛系爭車輛進入並穿越平交道,導致遮斷器遭系爭車輛鉤扯毀損而肇事,原告之主觀上雖非故意,惟仍屬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原告於主觀上既有過失,於客觀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之事實,則被告據此認定原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而予以裁罰,自屬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之違規行為,被告依原告行為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
1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原處分漏載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49,500元,吊銷駕駛執照,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一(平交道監視器錄影畫面):
┌────────────────────────────┐│1.2017_04_16_20_05_56_ch02-01.avi││(共2分17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17,畫面時間││:12:40:02-12:42:19)││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道路,地面上劃設黃色││網狀線。畫面一開始播放時間00:00:00,平交道警鈴聲即││開始響起。一臺車輛自畫面左上方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0:01(畫面時間12:40:03)至播放時間00:00:09││(畫面時間12:40:11),有兩臺車輛陸續自畫面下方中間││出現,經過劃設黃色網狀線之路面,由畫面左上方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0:10(畫面時間12:40:12),畫面││左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降下,同一時間,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淺色車身)自畫面右下方出現並往畫面右上方之方向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12(畫面時間12:40:14),畫面左││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放下時降落於系爭車輛上(敲到系爭車││輛車頂)。於播放時間00:00:13(畫面時間12:40:16)││,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右上方往左轉往畫面左上方之方││向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15(畫面時間12:40:17),││平交道遮斷器受系爭車輛拖扯,跟著系爭車輛往黃色網狀線││方向移動,隨後因系爭車輛持續駛離,該遮斷器離開系爭車││輛之後車廂頂且發出扯動後彈回之喀拉聲響,系爭車輛自畫││面左上方離開消失於畫面中。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陸續││有汽、機車自平交道遮斷器旁劃設黃色網狀線之路面經過。││約於播放時間00:02:00(畫面時間12:42:02),可聽見││火車接近該平交道之聲音,一列火車自畫面左方中間往畫面││右下方移動,平交道警鈴聲仍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2.2017_04_16_20_05_56_ch07-01.avi││(共2分17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17,畫面時間││12:40:02-12:42:19)││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地面上劃設黃色││網狀線。畫面一開始播放時間00:00:00,平交道警鈴聲即││開始響起。約於播放時間00:00:03(畫面時間12:40:05││)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可看出車號為0000-00)自畫面左上││方出現,向右轉往畫面左方中間移動,並約於播放時間00:││00:06(畫面時間12:40:08)時自畫面左方中間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0:16(畫面時間12:40:18),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右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19(畫││面時間12:40:21),該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00:01:06(畫面時間12:41:08)另一臺車輛自畫面││右方中間往畫面左上方移動,行駛於平交道遮斷器旁之黃色││網狀線上,並約於播放時間00:01:09(畫面時間12:41:││11)時自畫面左上方離開畫面。此時,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約於播放時間00:01:30(畫面時間12:41:33)另一││臺車輛自畫面左上方往畫面右下方移動,行駛於平交道遮斷││器旁之黃色網狀線上,並約於播放時間00:01:33(畫面時││間12:41:36)時自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於播放時間00:││02:00(畫面時間12:42:03),似乎可聽見火車接近該平││交道之聲音。約於播放時間00:02:11(畫面時間12:42:││14),一列火車自畫面左方中間往畫面右下方移動,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3.2017_04_16_20_05_56_ch08-01.avi││(共2分16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16,畫面時間││:12:40:02-12:42:18)││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地面上劃設黃色││網狀線。畫面一開始播放時間00:00:00,平交道警鈴聲即││開始響起。約於播放時間00:00:00(畫面時間12:40:02││)一臺深色小客車自黃色網狀線處右轉從畫面中間往畫面左││下方移動,並約於播放時間00:00:03(畫面時間12:40:││03)時自畫面左下方離開畫面。有一對男女情侶在前述小客││車右後方步行,在黃色網狀線旁停下來站在該處。約於播放││時間00:00:02(畫面時間12:40:04)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上方中間出現在黃色網狀線上,經過前述情侶身旁,││並右轉持續往畫面左下方移動,並約於播放時間00:00:07││(畫面時間12:40:09)時自畫面左下方離開畫面。情侶持││續站立於畫面左上角處。約於播放時間00:00:10(畫面時││間12:40:12),情侶前方一平交道遮斷器(下稱A遮斷器││)自畫面左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12(畫面時間12││:40:14),該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16(畫面時間12:40:18),另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右上方降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18(畫面時間12:40:││20)至播放時間00:00:20(畫面時間12:40:22),前述││情侶伸出手似對著畫面下方之方向比劃。約於播放時間00:││01:07(畫面時間12:41:09)另一臺車輛自畫面右下方往││畫面上方中間移動,行駛於平交道遮斷器旁之黃色網狀線上││,並約於播放時間00:01:10(畫面時間12:41:12)時自││畫面左上方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1:29(畫面時間││12:41:31)另一臺車輛自畫面上方中間往畫面右下方移動││,行駛於平交道遮斷器旁之黃色網狀線上,並約於播放時間││00:01:32(畫面時間12:41:34)時自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此時,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約於播放時間00:02:││00(畫面時間12:42:02),可聽見火車接近該平交道之聲││音。約於播放時間00:02:11(畫面時間12:42:13),一││列火車自畫面左方中間往畫面右下方移動,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4.2017_04_16_20_05_56_ch13-01.avi││(共2分17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17,畫面時間:││12:40:02-12:42:19)││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及附近之路面,與平交道相鄰之兩側││路面地上均劃設有黃色網狀線。該平交道之鐵軌呈現自畫面││左上方延伸至畫面右下方之方向。畫面一開始播放時間00:││00:00,平交道警鈴聲即開始響起。位於畫面中間之平交道││遮斷器尚未放下。一臺車輛正在通過鐵軌,約於播放時間00││:00:02(畫面時間12:40:03)行駛至畫面上方黃色網狀││線之路面再左轉離去。一臺深色小客車自畫面左下方黃色網││狀線處往前進入平交道、穿越鐵軌、持續往畫面上方移動,││約於播放時間00:00:05(畫面時間12:40:07)行駛至畫││面上方黃色網狀線之路面再左轉離去。約於播放時間00:00││:04(畫面時間12:40:06)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左下││方出現,從黃色網狀處往前持續行駛,進入平交道、通過位││於畫面中間平交道遮斷器(A遮斷器)之下方,持續往前穿││越鐵軌。約於播放時間00:00:08(畫面時間12:40:10)││,畫面下方中間(A遮斷器)及畫面上方中間(B遮斷器)││之平交道遮斷器均開始降下,原告之系爭車輛正在通過平交││道中央(在A遮斷器及B遮斷器圍起範圍之中央)。於播放││時間00:00:13(畫面時間12:40:15),畫面下方中間(││A遮斷器)及畫面上方中間(B遮斷器)之平交道遮斷器已││完全放下。系爭車輛於播放時間00:00:11(畫面時間12:││40:13),通過畫面上方中間之平交道遮斷器下方。於播放││時間00:00:12(畫面時間12:40:14),系爭車輛行駛至││畫面上方黃色網狀線之路面,畫面上方中間之平交道遮斷器││(B遮斷器)敲到系爭車輛之車頂。於播放時間00:00:13││(畫面時間12:40:16),系爭車輛在黃色網狀線處往左轉││繼續往畫面左上方之方向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15(畫││面時間12:40:17),平交道遮斷器受系爭車輛拖扯,跟著││系爭車輛往黃色網狀線方向移動,隨後因系爭車輛持續駛離││,該遮斷器離開系爭車輛之後車廂頂且發出扯動後彈回之喀││拉聲響,系爭車輛則持續駛離消失於畫面中。此時,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約於播放時間00:00:16(畫面時間12:││40:18),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右上方及左方中間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19(畫面時間12:40:21),上開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陸續有汽、機車自平交道遮斷器旁劃設黃││色網狀線之路面經過。約於播放時間00:02:00(畫面時間││12:42:02),可聽見火車接近該平交道之聲音,約於播放││時間00:02:11(畫面時間12:42:13)一列火車自畫面右││下方往畫面左上方移動,平交道警鈴聲仍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5.2017_04_16_20_05_56_ch14-01.avi││(共2分16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16,畫面時間:││12:40:02-12:42:18)││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及附近之路面,與平交道相鄰之路面││均劃設有黃色網狀線。平交道上之鐵軌呈現自畫面左上方延││伸至畫面右下方之方向。畫面一開始播放時間00:00:00,││平交道警鈴聲即開始響起,平交道遮斷器均尚未放下。一臺││車輛正在通過鐵軌,約於播放時間00:00:02(畫面時間12││:40:03)行駛至畫面上方黃色網狀線之路面再左轉離去。││約於播放時間00:00:01(畫面時間12:40:03)一臺深色││小客車自畫面右上方黃色網狀線處右轉進入平交道,前述情││侶本來在該深色小客車右側步行,在黃色網狀線旁停下來,││該深色小客車持續行駛穿越鐵軌、通過平交道,約於播放時││間00:00:05(畫面時間12:40:07)行駛至畫面左方黃色││網狀線之路面再往畫面左下方離去。約於播放時間00:00:││04(畫面時間12:40:06)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右上方││黃色網狀線處右轉進入平交道,通過最接近之平交道遮斷器││(A遮斷器)下方,穿越鐵軌。約於播放時間00:00:08(││畫面時間12:40:10),畫面中間偏左下方(B遮斷器)及││畫面右上方(A遮斷器)之平交道遮斷器均開始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12(畫面時間12:40:14),畫面中間偏左││下方及畫面右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已完全放下。系爭車輛於││播放時間00:00:11(畫面時間12:40:13),通過畫面中││間偏左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B遮斷器)下方。於播放時間││00:00:12(畫面時間12:40:14),系爭車輛行駛至畫面││左方黃色網狀線之路面,畫面中間偏左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B遮斷器)放下時敲到系爭車輛車頂。於播放時間00:00││:13(畫面時間12:40:16),系爭車輛繼續行駛,並往左││轉,於播放時間00:00:15(畫面時間12:40:17),平交││道遮斷器受系爭車輛拖扯,跟著系爭車輛往黃色網狀線方向││移動,隨後因系爭車輛持續駛離,該遮斷器離開系爭車輛之││後車廂頂且發出扯動後彈回之喀拉聲響,系爭車輛則持續駛││離消失於畫面中。約於播放時間00:00:16(畫面時間12:││40:18),畫面右方中間及畫面左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均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19(畫面時間12:40:21),上開││平交道遮斷器均完全放下。陸續有車輛自平交道遮斷器旁劃││設黃色網狀線之路面經過。約於播放時間00:02:00(畫面││時間12:42:02),可聽見火車接近該平交道之聲音,約於││播放時間00:02:09(畫面時間12:42:11)一列火車自畫││面上方中間往畫面右下方移動,平交道警鈴聲仍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附表二:
┌────────────────────────────┐│路旁某男子手機錄影影像光碟資料檔案名稱:videoplayback.││mp4(共2分40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40)││1.播放時間:00:00:00-00:00:20││畫面係自明燈路旁往平交道之方向拍攝,畫面一開始平交道││警鈴聲已響起,位於畫面中間偏右側之鐵路平交道號誌燈號││亦正在持續閃爍,一臺車輛自平交道鐵軌處行駛至明燈路上││鐵軌與道路相鄰劃設有黃色網狀線處。另一臺車輛於播放時││間00:00:01,自逢甲路往明燈路方向進入平交道鐵軌處,││於播放時間00:00:04,行駛至明燈路上鐵軌與道路相鄰劃││設有黃色網狀線處。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播放時間00:00:││04,自逢甲路往明燈路方向進入平交道鐵軌處。另可見到有││二個人影站立於逢甲路往明燈路方向之平交道標誌附近。於││播放時間00:00:05,由明燈路往逢甲路方向,平交道口右││側之平交道遮斷器,及由逢甲路路往明燈路方向,平交道口││右側之平交道遮斷器,均開始降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09,完全降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播放時間00:00:08,││行駛至明燈路上鐵軌與道路相鄰劃設有黃色網狀線處。同一││時間,自明燈路往逢甲路方向,平交道口右側之平交道遮斷││器放下時敲到系爭車輛車頂。於播放時間00:00:10,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繼續往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11,由明││燈路往逢甲路方向,平交道口左側之平交道遮斷器,及由逢││甲路往明燈路方向,平交道口左側之平交道遮斷器,均開始││降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15,完全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12,平交道遮斷器受系爭車輛拖扯,跟著系爭車輛往││黃色網狀線方向移動,隨後彈回鐵軌方向而離開系爭車輛後││車廂頂(有男子出聲: 阿阿 阿阿,並說:6008-A9,把那個││桿子撞斷了,我把它拍下來了),系爭車輛於左轉後持續往││前行駛自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此時,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原行駛於明燈路上,位於系爭車輛右後方之計程車,亦││持續隨系爭車輛自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2.播放時間:00:00:21-00:02:40││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位於畫面中間偏右側之鐵路平交道││號誌燈號持續閃爍,陸續有汽、機車自平交道遮斷器旁劃設││黃色網狀線之路面經過。約於播放時間00:01:50,似乎可││聽見火車接近該平交道之聲音。約於播放時間00:02:01,││一列火車自畫面中間偏左方,往畫面右方中間移動,平交道││警鈴聲仍持續作響,約於播放時間00:02:25,自畫面右方││中間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2:28,平交道警鈴聲停││止作響,位於畫面中間偏右側之鐵路平交道號誌燈號停止閃││爍。約於播放時間00:02:29,平交道上全部平交道遮斷器││均升起(由明燈路往逢甲路方向,平交道口右側之平交道遮││斷器垂著頭顯示有損壞,該男子出聲說:哇,阿,撞成這個││樣子),數臺車輛於明燈路上等待通過平交道,至畫面結束││。│└────────────────────────────┘附表三(原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原告行車紀錄器前鏡頭錄影影像光碟資料檔案名稱:2017_0416_││124507_010.MOV(共2分01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01││,畫面時間:12:45:04-12:47:05)││1.畫面時間:12:45:04-12:47:05││播放時間:00:00:00-00:02:01││畫面一開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沿著右側道路往前行駛,並││停等紅燈(原告車上有播放音樂,並可聽見車內乘客彼此交││談之聲音)。燈號轉為綠燈後,原告繼續往前行駛,約有二││臺車輛行駛於原告所駕駛系爭車輛前方。往前行駛後,可看││見前方路面上劃設有近鐵路平交道線。過了近鐵路平交道線││,尚未進入平交道前,畫面中間右方之位置,設有鐵路平交││道號誌,下方有一方型液晶顯示螢幕(火車接近時會顯示箭││頭及「注意火車」之字樣),於逢甲路口處,面向上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號誌之左側,設有「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前開標誌之左側,設有「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標誌」││。上開號誌、標誌前方,位於鐵軌與道路相鄰之處,劃設有││黃色網狀線。一對情侶行走於原告系爭車輛之右前方,靠近││「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標誌」之路旁。原告往前行駛至││鐵軌與道路相鄰劃設有黃色網狀線處之路面(原告車上仍有││播放音樂,並可聽見乘客彼此交談之聲音)。││原告繼續往前行駛,通過畫面右側平交道遮斷器之下方,行││駛至鐵路平交道上鐵軌處,於播放時間00:00:55至播放時││間00:01:00(即畫面時間12:49:59至畫面時間12:46:││04),車上有乘客對話之聲音(男:有沒有。小孩:噹噹噹││…。男:…就沒有來啊,沒有來就沒有噹噹啊。)原告再往││前方行駛。於播放時間00:01:02至播放時間00:01:03(││即畫面時間12:46:07至畫面時間12:46:08),畫面左上││方有一棍狀物品由上往下降落至系爭車輛左上方之擋風玻璃││處,並發出聲響。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向左轉再往前行駛,經││過鐵軌與道路相鄰之黃色網狀線處,及近鐵路平交道線處,││繼續沿道路往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1:07至播放時間00││:02:01(即畫面時間12:46:12至畫面時間12:47:05)││,車上有乘客對話之聲音(男:…。女:…。男:嘿啊,車││還在這,還沒過,它就放下來啦。女:它在幹嘛,那個都還││沒響。男:嘿啊。女:它就放下來。男:對啊。女:…。男││:沒噹噹噹,它就馬上放下來…。女:…。女:沒人顧的喔││。男:有啊,那有人啊,旁邊那裡有一個崗哨啊,有人顧啊││。女:它這樣子會不會到時候罰你錢。男:…它這單,它這││雙,它這雙行道的啦。女:…應該先…,先…它再放下來啊││。女:啊你剛剛沒有停。男:它又沒有噹噹啊。男:沒噹啊││,啊我已經,…已經過去啊,我已經過去啊。女:可是它這││樣會不會罰你錢。男:啊,突然間下來啊。女:啊要是噹噹││,它是…的…還是。男:沒有啦,我要是從這邊要出去就不││會這樣啦,它相反就對啦。)原告繼續行駛於右側道路至畫││面結束。│├────────────────────────────┤│原告行車紀錄器後鏡頭錄影影像光碟資料檔案名稱:00000000.││MOV(共3分01秒,播放時間00:00:00-00:03:01,畫面時間:││12:43:08-12:46:09)││1.畫面時間:12:43:08-12:46:09││播放時間:00:00:00-00:03:01││畫面鏡頭係往系爭車輛後方拍攝,畫面一開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沿著右側道路往前行駛,並於路中停等(原告車上有││播放音樂,並可聽見車內乘客彼此交談之聲音,乘客聲音共││四人,一名年紀較大之女士、一名年輕女士、二名小女孩)││。原告繼續往前行駛(車上仍可聽見音樂聲及乘客彼此交談││之聲音)。往前行駛後,約於播放時間00:00:50至播放時││間00:00:58(即畫面時間12:43:58至畫面時間12:44:││06),可看見後方路面上依序經過劃設有近鐵路平交道線、││黃色網狀線之路面(車內乘客持續交談,年輕女士:這邊沒││有噹噹阿)。約於播放時間00:00:56(即畫面時間12:44││:04)一對情侶則行走於系爭車輛右後方,畫面左方中間之││位置。(原告車上仍有播放音樂,並可聽見乘客彼此交談之││聲音)(約於播放時間00:01:01男:沒有來啊,沒有來就││沒有噹噹啊。話畢,此時在車內無人交談之空檔,可隱約聽││到有警鈴聲持續在作響)。原告繼續往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1:01(即畫面時間12:44:09),有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左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1:03(即畫面時間12││:44:11)。約於播放時間00:01:03至播放時間00:01:││06(即畫面時間12:44:11至畫面時間12:44:14),車上││乘客發出喔喔聲,位於畫面右側,即車後方擋風玻璃處,有││一平交道遮斷器掉落於該處,並發出聲響。因系爭車輛繼續││往前行駛,平交道遮斷器受系爭車輛拖扯,跟著系爭車輛往││前移動後,自系爭車輛後方彈落離開系爭車輛之後方擋風玻││璃。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向左轉後再往前行駛,經過鐵軌與道││路相鄰之黃色網狀線處,及近鐵路平交道線處,繼續沿道路││往前行駛。於播放時間00:01:07至播放時間00:02:01(││即畫面時間12:46:12至畫面時間12:47:05),車上有乘││客對話之聲音(女:怎樣。男:…。女:…。男:嘿啊,車││還在這,還沒過,它就放下來啦。女:它在幹嘛,那個都還││沒響。男:嘿啊。女:它就放下來。男:對啊。女:啊怎麼││沒有噹噹噹。男:沒噹噹噹,它就馬上放下來…。女:…。││女:沒人顧的喔。男:有啊,那有人啊,旁邊那裡有一個崗││哨啊,有人顧啊。女:它這樣子會不會到時候罰你錢。男:││…它這單,它這雙,它這雙行道的啦。女:…應該先…,先││…它再放下來啊。女:啊你剛剛沒有停。男:它又沒有噹噹││啊。男:沒噹啊,啊我已經,…已經過去啊,我已經過去啊││。女:可是它這樣子到時候會不會罰你錢。男:啊,突然間││下來啊。女:啊要是噹噹,它是突然放下來的…還是…。男││:沒有啦,我要是從這邊要出去就不會這樣啦,它相反就對││啦。…)原告繼續行駛於右側道路至畫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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