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姜美聿 被告 張富強 上列被告張富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