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71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 董昱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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