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208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COLOGN細緻乾溼兩用粉餅」化妝品壹盒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89
7號被告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7年12月17日期滿。扣案之物(96年度保管字第4773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後段規定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22日以96年度偵字第2089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6年12月18日認原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檢察官依職權送請之再議而告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7年12月1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件附卷可參。而扣案之「COLOGN細緻乾溼兩用粉餅」化粧品1盒,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96年度保管字第4773號)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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