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44號、102年度偵字第8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建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行,並有被害人之指訴、被告提款影像照片在卷可憑,及提款卡10張扣案可佐,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共犯未到案進行詰問,恐有勾串共犯之虞;而被告於短期間內連續多次提領詐欺款項,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原因,為保全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案業於102年6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102年6月28日宣判,而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人犯執行,並於102年7月1日起,由該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癸字第834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