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陳桂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蔣占林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9年10月1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所為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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