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黃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憲治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土地移轉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34,168元(4,44
5.1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5,334,1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66元,另原告又訴請確認恆春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書狀應作廢,不生效力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為56,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