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5號

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桓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廖麗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林美君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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