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張素美 被告 鍾原文
臺北客運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鍾原文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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