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725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盧榮昱
謝懷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前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
運費,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運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85元,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
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