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文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文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嚴文助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43號、101年度聲字第1278號,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4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5年1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2月16日,有該署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