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催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聲 請 人 黃宜旋即黄春明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黃春明之繼承系統表。
二、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三、請提出黃春明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四、請具狀陳明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資料(含股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