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巡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巡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巡交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柏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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