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08號原告 周瑞福 被告 林哲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伯厚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