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務人 黃仲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新台幣)滯納金(新台幣)00118,248元110年11月25日16%1,825元2,400元00214,760元110年11月16日16%1,476元2,700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