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天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98號;109年度執字第14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天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天來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聲請書所附「受刑人黃天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各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屬判決確定前犯數罪,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應執行刑之拘役上限規定(「...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但書、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10.05│107.06.20│107.07.26│107.08.03│107.06.30│├──────┼─────────┼─────────┼─────────┼─────────┼─────────┤│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度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009號│字第24732號│字第3701、3702號│字第3701、3702號│字第27689號│├───┬──┼─────────┼─────────┼─────────┼─────────┼─────────┤│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壢簡字第│108年度壢簡字第403│108年度壢簡字第403│108年度簡上字第││││2668號│1823號│號│號│342號││├──┼─────────┼─────────┼─────────┼─────────┼─────────┤││判決│107.09.05│107.11.12│108.03.29│108.03.29│109.07.14│││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7.10.01│107.12.07│108.06.20│108.06.20│109.07.14│││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74號│字第184號│字第10125號│字第10125號│字第14809號││├─────────┴─────────┴─────────┴─────────┤│││編號1-4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53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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