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債權人 陳昱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仁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自105年1月22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狀載清償日為105年4月10日)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原因事實欄及證據資料
所載借款22000元,惟聲明記載請求金額為1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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