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胡雪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1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714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雪妍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胡雪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2月25日4時1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胡雪妍酒後與關係人 葉宸麒 發生言語爭執,胡雪妍徒手毆打葉宸麒頭部,且以腳踹踢葉宸麒下半身,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胡雪妍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葉宸麒、 李于佩 於警詢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移送人胡雪妍因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移送機關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