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豐財
王千怡共同選任辯護人黃順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2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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