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啟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洪〝啟〞仁之姓名是否有誤(啟或啓)?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