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7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程明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文福 、債務人 洪珮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本票CH0000000、CH0000000正反面影本供參。
二、債務人許文福該部分之債權業經台端以相同之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52號裁定)並已確定,該部分不得聲請支付命令,應具狀撤回 許文褔 之連帶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