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五號
自訴人老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乙○○擔當自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