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告 蔡秋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孟樺 、 方澤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孟樺、方澤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3,160元,應繳裁判費38,1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62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