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83號原告 張世嫺 即宥任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遠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2,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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