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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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簡阿霞 被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定代理人 黃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4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6,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