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76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37號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另犯贓物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6號裁定贓物罪部分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與其餘施用毒品等罪定應執行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4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