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法定代理人 蔡曉峰
送達代收人:鄧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柒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