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三二О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楊屹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三二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 逸 梅
法院書記官 孫 鈴 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法官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