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448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呂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就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