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請人 郭瑞豐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㈠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三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承辦法官吳佳樺法官迴避,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李家慧

法官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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