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請人 郭瑞豐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㈠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三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承辦法官吳佳樺法官迴避,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李家慧
法官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