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343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