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瑋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石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6日│107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397號│第163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32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9日│109年5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32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決│108年9月30日│109年6月2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