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 張志弘
張祐 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珊 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6,402,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8,35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553,35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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