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6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彬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處分不起訴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32公克,檢驗前淨重0.092公克、檢驗後淨重0.083公克),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立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立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四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一○四年九月二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四年度毒偵字第六二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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