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蓓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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