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王千美 債務人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108年6月25日│700,000元│108年6月25日│0000000│├─┼───────┼──────┼───────┼────┤│2│108年7月15日│725,000元│108年7月15日│0000000│├─┼───────┼──────┼───────┼────┤│3│108年7月20日│700,000元│108年7月22日│0000000│├─┼───────┼──────┼───────┼────┤│4│108年8月15日│800,000元│108年8月15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