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4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53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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