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1號原告 陳籐旺 即英豪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被告啟忠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忠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里區○○○道○○○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