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宗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暨更正意旨略以:被告周宗毅為告訴人 周宜賢 之子。周宗毅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2時1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住處外,以手掐周宜賢脖子、以口咬周宜賢右手手臂,並以腳頂周宜賢胸口,致周宜賢受有右側胸部擦挫傷、右側前臂及上臂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周宜賢於112年5月23日具狀撤回本案傷害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眞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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