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16號

原告 王崇安

原告 王崇岳

原告 王崇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被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駿翔

訴訟代理人 張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定「因定不動產之界線」

之訴訟,固屬財產權之訴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同

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司法院84

年6月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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