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戰鬥群王」壹台(含IC板壹片)、「120合一」壹台(含IC板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明瑜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
3月23日以101年度偵字第33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戰鬥群王」、「120合一」電子遊戲機2台(內各含IC板1塊),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足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上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3月23日以101年度偵字第339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699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遊戲機台「戰鬥群王」、「120合一」各1台(含IC板共2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6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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