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 李宥萱 即遠盛不動產企業社被告 黃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