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邱秀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釋明文件,其中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債權收買請求日為「96年5月10日」是否有誤?若有,其正確之收買債權日期為何?併提出上開債權讓與之公告或通知為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