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77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務人 戴鴻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貳拾捌萬叁仟柒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貳拾肆萬壹仟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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