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35號

原告 林昌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損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訴訟標

的並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本件原告經本院通知調查原主張要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惟於113年7月18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追溯5年至判決確定日止將原告持份所有永康區蔦松北段71、76地號按當年期申報地價百分之7計算補償總額並一次性給付原告,若有遲延按法定利息加計遲延利息」,原告上開聲明不明確、不特定且無從執行,且無從核定裁判費請依本院前通知函補正下列事項:

⒈原告是否僅係要依不當得利及侵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年之不當得利?(原告如已不主張民法第767條?請具體敘明撤回該部分之主張)。

 ⒉請求5年補償金部分,應敘明被告係無權占用原告土地面積若干?應提出占用面積附圖、占用照片,並以占用面積依原告所自行主張之補償金計算方式提出現請求被告給付若干金額?(應提出計算明細表)並檢附上開土地108年至103年之申報地價資料為證。(計算後載明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法繳納裁判費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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