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調字第146號
原告即聲請人 楊泓霖
楊 張素梅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相對人即被告 楊啟銘 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玉 (即鄭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阮雪兒、楊浩銘、楊麗玉為相對人即被告楊啟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即被告楊啟銘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114年5月2日死亡,阮雪兒、楊浩銘、楊麗玉為楊啟銘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等可佐,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