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王智豪
蔡佳均 被告 葉士凱
楊金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工作損失、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王鴻均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