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號

原告 張豐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蕊范迪瑋范意鈴范力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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