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號
原告 張豐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蕊 、 范迪瑋 、 范意鈴 、 范力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房柏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號
原告 張豐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蕊 、 范迪瑋 、 范意鈴 、 范力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