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9號聲請人 李依純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培華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國華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侃哲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林欣宜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信德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永仁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邦寧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齊百邁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聯福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215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薪資給付證明書(見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56號卷第23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6,5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62萬4,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每月薪資平均為22,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15,591元(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500元、租金5,000元、勞保費1,045元、健保費1,046元、教育費3,000元及水電瓦斯費500元),而定每月清償金額6,500元。債務人陳報之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含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 游敏倫 之扶養費),核與台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6,188元(=10792+10792/2)相差未遠,亦無明顯奢侈或浪費之情,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且債務人願延長還款期限至8年,以提高還款成數,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㈡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24,037元,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374,184元,為149,853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2萬4,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及少數零股投資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月還款│債權分配││││(新臺幣)│金額│比例│├──┼───────┼─────┼────┼─────┤│一│台新國際商業銀│246,443│641│9.8593%│││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國泰世華商業銀│222,984│580│8.9208%│││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花旗(臺灣)商│96,274│250│3.8516%│││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玉山商業銀行股│291,354│758│11.6560%│││份有限公司││││├──┼───────┼─────┼────┼─────┤│五│台北富邦商業銀│126,117│328│5.0455%│││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遠東國際商業銀││594│9.1372%│││行股份有限公司│228,393│││├──┼───────┼─────┼────┼─────┤││七│元大商業銀行股│346,883│902│13.8775%│││份有限公司││││├──┼───────┼─────┼────┼─────┤│八│中國信託商業銀│259,898│676│10.3975%│││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渣打國際商業銀│207,875│540│8.3163%│││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安泰商業銀行股│417,560│1,086│16.7050%│││份有限公司││││├──┼───────┼─────┼────┼─────┤│十一│聯邦商業銀行股│55,825│145│?2.2333%│││份有限公司││││└──┴───────┴─────┴────┴─────┘說明:
(一)聲請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以提高清償之成數,分8年計96期清償,以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6,500元,清償之金額總計為624,000元,占總債務額2,499,606之24.96%,並按上開債權人之債權數額及比例分配。
(二)上開更生方案,於本件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由債務人自行轉入各債權銀行指定之還款帳戶。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