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3號上訴人 魏彩 亦被上訴人 林通遠
林麗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撤銷贈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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